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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当前位置:江阴市阳澄湖大闸蟹销售中心-水产新闻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该《办法》经历了哪些过程?

三、什么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

四、该《办法》规定的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有哪些,有哪些职责?

五、《办法》规定的保护管理机制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

六、针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一、为什么要制定《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立法保护是国际上的通行方式。在国际上,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亦称原产地命名制度或地理标志,它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间通行的规则,是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阳澄湖大闸蟹作为我市享誉国内外的水产品,多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想方设法、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制定《办法》是顺应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潮流,进一步与国际相接轨。

(二)是进一步加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需要。我市相关主管部门曾组织制订了国家标准,起草并修改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了运营监管和市场打假力度,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蟹农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目前,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主要实行的是部分经营企业自律、保护办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市场上出现的仿制、假冒防伪标识、侵犯专有名称、假蟹假扣,假蟹真扣,真蟹假扣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阳澄湖大闸蟹的声誉,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来对行政管理活动加以进一步调整,从严规范。

(三)是完善我市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通过行政管理机制确立的管理模式,虽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但是仍然存在着法律上的诸多空白,如查处违法行为缺少有效法律支撑、政府各个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对假冒伪劣的阳澄湖大闸蟹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所以需要通过《办法》来填补相应法律空缺,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

二、制定该《办法》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切实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主管部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总结多年的保护工作实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外省、市地理标志保护的成功经验,草拟了《办法》初稿。为了使我市制定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既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具有苏州特色,起草期间,我办与市质监局共同邀请苏州大学法学院董炳和教授举办“地理标志法律知识讲座”。后市质监局经数次修改于2009年6月上旬报市政府,我办随即书面征求了五市七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协办公室及市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规划、建设、农林、知识产权、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太湖渔管委、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还征求了部分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并在中国苏州网和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反映听到政府要立法保护阳澄湖大闸蟹了感到很欣慰,并提了很好的建议。7月上旬,我办与市质监局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初步修改。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规章制定的广度和深度,我办与市质监局于7月31日、8月10日分别在相城区、昆山市就《办法》修改稿召开了由区(市)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规划、建设、农林、知识产权、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当地蟹业代表、阳澄湖大闸蟹养殖村代表和拥有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8月26日我办专门召集全体立法咨询员对《办法》修改稿进行合法性论证。根据相城、昆山座谈会意见和立法咨询员论证会意见,我办与市质监局再次对《办法》作系统修改,并于10月22日在市质监局再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市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建设、环保、知识产权、科技、工商、财政、检验检疫、贸易等部门和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意见和建议。苏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李小伟教授应邀出席了座谈会,会后又和我们一起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条文。后《办法》于12月15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什么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

答: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观念认为,凡是在阳澄湖水系范围或在阳澄湖周边生产的大闸蟹,都可以称为阳澄湖大闸蟹。但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2005年5月9日批准阳澄湖大闸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国家质监总局第71号公告明确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的请示》(苏府呈[2004]251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江苏省苏州市自然形成的阳澄湖水域(113平方公里)。因此,《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阳澄湖水域,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和国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阳澄湖”地理名称命名的中华绒螯蟹。阳澄湖水域范围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和《地理标志产品阳澄湖大闸蟹》国家标准确定的区域为准。

由于国家立法已经限制了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水域和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权利,因此不符合法定保护范围的阳澄湖外的大闸蟹即所谓的“塘蟹”、外地蟹均不能使用“阳澄湖大闸蟹”这一地理标志保护名称。

阳澄湖大闸蟹作为鲜活农产品,其独特的品性和优良的品质目前还不能完全依靠工业方法进行鉴别,因此本《办法》确立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保护产品与保护标识捆绑保护这一制度,明确规定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应当附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从而能有效地遏制阳澄湖大闸蟹与保护专用标识分离现象,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声誉。

四、该《办法》规定的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有哪些,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第二章规定,设立市保护委来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保护管理工作。市保护委由市质监、检验检疫、农林(渔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市保护委下设办公室,负责阳澄湖大闸蟹日常保护工作,并且规定了在沿湖各产区即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也应当成立相应的阳澄湖大闸蟹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工作。《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市保护委、市保护办的职责,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明确了县级市(区)保护机构的职责。这是多年来我市在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中各部门通力合作又各司其职的富有成效的管理体制在法律上予以固定。

五、《办法》规定的保护管理机制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

答:《办法》主要以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为主,通过围绕生产销售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首先,《办法》第十二条首先明确规定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提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后,由县级市(区)保护机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生产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数据信息登记到由市保护办统一发放的IC信息卡里。同时生产者应当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化养殖,建立养殖台帐,并有权获得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的相关信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等。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由农林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违法行为由农林部门实施处罚。

其次,《办法》规定了应当建设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目前已建成9个)。生产者在销售阳澄湖大闸蟹时应当凭IC信息卡在监管场所现场刷卡,减去要销售的大闸蟹的数量。《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交易监管场所的职责,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应当加强对专用标识的管理,不得在非交易监管场所存放专用标识。监管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传管理信息数据,并根据销售数量在现场加施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防伪专用标识,做到一蟹一防伪,保证专用标识的使用与管理信息数据的一致性。对于未加施专用标识的大闸蟹,不得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销售。监管场所由质监部门实行监督管理,违法上述规定由质监部门处罚。

第三,《办法》同时规定未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其它大闸蟹生产者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大闸蟹产地,不得使用阳澄湖地理名称作为产地标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有效地堵截了假冒伪劣阳澄湖大闸蟹。

总之,《办法》旨在对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的诚信经营,真正保护好阳澄湖大闸蟹这一苏州地产名品。

六、针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阳澄湖大闸蟹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对生产者未按规定实施标准化养殖的,未建立销售台账的,在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的,使用与专有标识、专有名称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名称识的,伪造专有标识的,转让专有标识、管理信息凭证行为以及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注销地理标志使用权等法律责任。